大连市物价局印发《大连市物价局关于制定或调整价格(收费)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价发[2003]57号)
各处、室、所、中心:
现将《大连市物价局关于制定或调整价格(收费)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大连市物价局关于制定或调整价格(收费)的暂行办法。
大连市物价局
二00二年六月三日
附:
大连市物价局关于制定或调整价格(收费)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定价行为,提高价格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试行)》、《国家计委审价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制定或调整价格(收费)应遵循公平、公正和效率的原则,一般应当依据有关商品和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市场供求状况、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价格。
第三条 制定或调整价格(收费)可由要求制定或调整价格(收费)的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或经营者提出申请报告,也可以由价格主管部门根据《
价格法》的规定直接确定。
第四条 相关处收到申请报告后,须对申请报告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制定或调整价格(收费)的初步方案;需进行实地核查的,应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进行。初步审查包括以下内容:
1、现行价格水平和收费标准、建议制定或调整的价格水平和收费标准、调价幅度、调价额;
2、制定或调整价格(收费)的依据和理由;
3、制定或调整价格(收费)对相关行业及消费者的影响;
4、制定或调整价格(收费)的相关数据资料,包括财务决算报表和该行业三年来的生产经营成本变化情况等。
第五条 制定或调整列入价格听证目录和价格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价格(收费),按《大连市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实施细则》(大价发[2001]73号)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