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加强工农业旅游产品宣传促销工作,努力营造工农业旅游市场氛围和营销机制,使工农业旅游点不断增强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各级旅游管理部门在旅游整体形象宣传促销的过程中,要适度增大对我省工农业旅游产品的宣传促销力度。各工农业旅游点,特别是全国工农业旅游示范点单位,每年要投入一定的资金加强宣传促销工作。要充分利用三个黄金周适时开展工农业旅游点宣传与促销活动。各旅行社充分发挥组团职能,加强工农业旅游产品的经营,通过增强本社的经济效益,进一步促进工农业旅游点发展。
5、建立与完善工农业旅游点及示范点单位的管理与考核制度,加强工农业旅游点及示范点单位的经营与服务管理,促进我省工农业旅游健康有序发展。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引导工农业旅游点,不断丰富产品内涵,建立与完善管理制度,促进工农业旅游点坚持诚信经营,开展优质服务,积极打造精品,努力创立品牌,不断提高服务质量与管理水平,以增强市场的信誉度与竞争力。省旅游局将依照《全国工农业旅游示范点标准》和旅游行业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标准,每两年对全国工农业旅游示范点进行一次审验考核,每年不定期进行一次抽查。各工农业旅游示范点应不断自我完善内部管理机制,加强经营与服务人员的教育培训,按照行业规范推行标准化管理。此外,要在经营核算、财务、统计、安全、质量等各方面,细化单位内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与监督,以保证工农业旅游点不断发展壮大。
三、关于全国工农业旅游示范点申报程序与达标内容
(一)申报程序
全国工农业旅游示范点,由各工农业旅游点创建单位,向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及其有关说明材料,经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逐级上报至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经由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组成的专门验收组审核通过后,报经国家旅游局组成专门验收组进行复审通过,由国家旅游局统一制做与颁发“全国工业旅游示范点”或“全国农业旅游示范点”标志牌和证书并公告全国。
工农业旅游点的经营与管理,由市(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制定管理办法,进行统一管理。不符合条件的不得开业经营。
(二)审核标准。
全国工农业旅游示范点审核内容,根据国家旅游局的规定,由示范点接待人数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旅游产品、旅游设施、旅游管理、旅游经营、旅游安全、周边环境和可进入性、发展后劲评估以及附加分项目共11个大项106个小项构成。其审核标准总分值为1050分。“全国工业旅游示范点”和“全国农业旅游示范点”达标分值分别为650分、600分。各审核项目的分值分别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