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陕西省旅游局关于加强和规范旅行社门市部管理的通知

  旅行社门市部不得另设独立账号,不得以门市部的名义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或协议书;不得以门市部的名义制作发布旅行社业务广告;不得以门市部名义与旅游饭店、旅游车船公司、旅游景区景点、旅游购物点,以及其他旅行社开展业务关系;不得以门市部的名义聘用、委派导游人员运作旅游团队。
  五、旅行社门市部应与旅游者签订规范的旅游合同,做到诚信服务。旅游合同应由设立社统一发放、统一编号、统一加盖印章和统一管理。旅行社门市部在接受旅游者报名时,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宜,应当向旅游者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
  六、旅行社设立门市部应当建立和完善管理规章和办法,切实加强对门市部的管理,确保门市部依法从事经营活动。
  旅行社门市部应由旅行社全额投资设立,不得采取变相承包、挂靠经营、以及所谓的承包利润交纳管理费等形式,变相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权。
  旅行社门市部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竞争客源。开展旅游咨询、宣传促销和招徕旅游者等旅游业务,不得扰乱旅游市场秩序。
  七、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旅行社门市部进行监督管理,维护旅游市场秩序和旅游形象。
  旅行社在业务年检时,须向门市部所在地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所设门市部情况的专项报告。
  旅行社门市部必须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行业管理。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出示有效证件,做到依法行政。检查人员未出示有效证件的,门市部有权拒绝其检查。
  旅行社门市部违反上述有关规定,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旅行社管理条例》、《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和管理权限进行处罚。
  八、现以设立的旅行社门市部,凡符合规定的予以保留,不符合规定的予以整改,无证经营的予以取缔。旅游部门颁发的门市部经营许可证予以废止。自通知下发后,省内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旅行社门市部的质量保证金。

陕西省旅游局
二○○五年四月五日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