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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旅游局关于加强和规范旅行社门市部管理的通知

陕西省旅游局关于加强和规范旅行社门市部管理的通知


各设区市旅游局、杨凌示范区旅游局:
  为了全面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和《旅行社管理条例》、《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扩大旅游企业的经营自主权,省旅游局决定取消对旅行社设立门市部的审批和登记管理制度,由旅行社根据有关规定和发展需要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和营业执照。为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旅游业持续稳定和健康发展,现就规范和加强旅行社门市部管理通知如下:
  一、旅行社门市部(包括营业部和散客柜台)是指旅行社在注册地或离开注册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立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为其招徕游客并提供咨询、宣传等服务的收客网点。
  旅行社门市部为非法人单位,旅行社对其所属门市部负有管理职责,并承担法律责任。
  二、旅行社设立门市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方可到设立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一)必须通过上一年度旅行社业务年检,具有一定接待能力和经营规模,未发生重大责任事故、违规违纪和因服务质量而引起的重大旅游投诉问题,经营业绩良好。
  (二)旅行社门市部人员须符合以下条件:门市部负责人应为设立社正式员工,具有三年以上旅行社工作经历,中专或高中以上学历,并具有旅行社经理资格证书;导游人员具有导游资格证书和导游证;所有工作人员均应具备合法的劳动用工手续,与设立社签订有劳动合同或招聘合同,并接受过业务培训。
  (三)旅行社门市部应有足够面积的营业场所,若租赁场地,必须有一年以上的租赁合同,有电脑、传真、电话等必要的办公设备。
  三、旅行社门市部的经营必须在设立社的经营业务范围内,为设立社组织招徕旅游者,并向旅游者提供旅游产品宣传和咨询业务,绝不允许超范围经营与无证经营。
  四、旅行社门市部必须与设立社实行“四统一”,即统一人事管理制度、统一财务管理制度、统一组团活动和导游安排、统一旅游路线和旅游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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