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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的意见


  (四)严格工业用地供应政策。各地要继续严把土地供应政策,按照节约、集约的原则,根据投资强度和规划指标等要求,合理确定项目用地规模,切实提高我市工业用地的投资强度和产出水平。加大政府引导力度,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优先安排符合我市产业导向的项目,严格控制限制类产业行业用地,严禁向禁止类、淘汰类产业项目供应土地。

  (五)加强地价管理,严肃财经制度。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底价必须依据当地基准地价水平、产业政策及土地市场情况确定。但出让底价或起报价不得低于取得土地时对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的安置补偿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缴纳的各项税费之和。土地前期开发成本由各市、区根据各区域实际投入情况确定。国家和省政府公布新的最低保护价的,出让底价或起报价不得低于公布的最低保护价。同时,各地要按规定进一步规范出让金征收管理,将土地出让金总额纳入地方预算,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以财政补贴、返还或减免土地出让金等形式低价出让土地。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对出让金加强管理和监督。

  (六)切实保障征地补偿安置政策到位。土地部门在组织公开交易前,必须按照规定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手续,并且严格按照省政府26号令、《苏州市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和基本生活保障试行办法》,落实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安置。收缴的土地出让金首先安排征地补偿资金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费用。凡发生拖欠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费用的地方,暂停土地供应。

  (七)加大工业用地开发利用监管力度。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进一步健全建设用地供应结果公示制度。按照我市《关于贯彻国务院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的实施意见》(苏府〔2005〕6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存量土地资产管理的意见》(苏府〔2006〕12号)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土地出让合同须明确约定工业项目开竣工期限、投资强度、利用强度、闲置标准、整体或分割转让条件、违约责任等事项。加强工业用地开发利用管理,建立土地开发利用动态监管机制。加大对土地利用违约责任的追究力度,减少土地低效利用和隐性浪费现象的发生。

  三、加强领导,全面落实工业用地公开交易制度

  全面实行工业用地公开交易工作,是促进节约和集约用地,缓解我市土地供求矛盾的必然选择,同时也是一项牵涉面广、综合性强的系统工作。各级政府务必统一思想,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把全面实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创造有利条件,加大工作力度,加快制定配套政策,使这项工作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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