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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的意见

  (二)全面实行工业用地公开交易制度。尽早制定出台《苏州市工业项目用地公开交易暂行办法》。今后经发改或经贸系统投资管理部门批准的用地规模扩大20%以内的技术改造项目、因城市建设或区域工业布局调整须整体搬迁且不超过原用地规模的非淘汰类或限制类项目、因涉及保密事项不宜以公开交易方式供应土地的工业项目,经市或县级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但协议出让的土地价格和操作程序必须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除以上项目以外的其它工业项目用地,必须进入土地有形市场公开交易,由市、县级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11号令)及《苏州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苏州市工业项目用地公开交易暂行办法》的规定,组织实施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供地。

  除工业项目用地外,营利性的公用设施项目用地、公益项目用地、营利性教育项目用地、营利性医疗项目用地、外来人口集中居住地(打工楼、集宿楼),也依法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供地。

  (三)认真做好历史遗留项目用地的清理和处置。为保障新老供地方式的顺利衔接,对各类用地项目要认真梳理,分类处置。

  在本意见颁发以前,已取得项目核准、备案和规划用地许可证的,且农转用批次(或单独选址用地)已经省厅批准,但尚未依法办理供地手续的项目用地,可以继续采用协议方式出让,但必须在2007年6月30日前办理结束。其中已经向国土部门付清了意向土地出让价款的项目,按照原供地意向协议确定的价格出让,但不得低于公布的工业用地最低保护价;未向国土部门付清意向土地出让价款的项目,应按照新的最低保护价规定重新确定土地出让价格,用地单位须全额支付土地出让金;未经县级以上国土部门签订土地出让意向书的项目,一律退回预收的土地出让金,并按规定进入市场公开交易。

  在本意见颁发以前,已经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工业项目用地,对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号令)规定属于闲置土地,满一年未开工的,征收土地闲置费并限期开工建设,超过两年未开发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利用各类存量土地和未利用国有土地的新建项目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进一步规范和严格土地使用权转让。对未取得土地使用权但可以保留协议出让的项目用地,出让时应当参照公开交易办法明确工业用地转让条件;对已取得土地使用权并允许继续开工建设的项目用地,必须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存量土地资产管理》(苏府〔2006〕12号)文件规定办理土地转让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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