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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的意见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的意见
(苏府〔2007〕86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精神,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切实提高全市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水平,现结合我市实际,对全面实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清形势,进一步深化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

  我市人多地少,保护耕地与保障建设用地供应的矛盾日益突出。为实现土地利用由粗放型向集约型的根本转变,保障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必须进一步深化我市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对工业用地全面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

  全面实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可以充分运用经济杠杆,促使项目用地单位自觉形成集约利用土地的意识,从制度上保障集约用地机制的形成,实现单位土地面积最大的产出率。全面实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还可以实现由供给服从需求转向供给引导需求,从制度上保证我市在产业之间的供地结构更加符合实际,促使我市各区域的产业布局更加科学合理。

  总之,全面实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制度,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对缓解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中土地供需的紧张矛盾,促进全市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建设节约型社会,保障和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必须充分认识全面实行工业用地公开交易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努力提高做好这项工作的自觉性。

  二、制定规范,建立健全工业用地公开交易各项配套制度

  (一)强化用地计划和规划管理。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不只是作为控制用地审批的依据,而是作为所有实际发生建设用地的指标。各地要根据经济发展的情况,合理确定二、三产业和城镇用地比例,中心城区范围内,原则上不安排新增工业项目用地。同时要把住建设用地总量关,新增建设用地面积要严格控制在上级下达的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内。建设项目选址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涉及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的,必须按照法定程序报批,依法批准后方能用于项目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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