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南宁市新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南价检[2007]6号)
各县(区)物价局、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及中介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新建商品房销售的标价行为,提高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的透明度,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和《
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南宁市的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南宁市新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管理暂行规定》,经南宁市法制办公室审查批准,于2007年8月1日起施行,现将《南宁市新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同时在南宁价格信息网(网址:http://www.nnpn.gov.cn)上公布,请贯彻执行。
附件:《南宁市新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管理暂行规定》
南宁市物价局
二○○七年七月十九日
南宁市新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
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价格行为,推进价格诚信体系建设,提高新建商品房交易信息的透明度,促进公平交易,公平竞争,制止价格欺诈,保障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和《
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凡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企业和营销中介机构(以下简称房地产经营者)销售新建商品房(含经济适用房)均适用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新建商品房是指房地产经营者按规定办理手续,取得合法销售资格,首次销售的房屋。包括别墅、普通住宅、商铺、办公用房、杂物房、车库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