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吡喹酮等260种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辽价发[2007]58号)
各市物价局(发改委):
现将《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吡喹酮等260种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751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附表中未列剂型和规格的政府定价药品,为了不影响市场供应,暂由医疗机构和药品零售企业按国家《
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制定临时零售价格;对没有差比价规定的,暂按现行零售价格执行。
二、有关药品生产和经营企业应将附表中未列的剂型、规格以及附表中非GMP药品,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十日内向辽宁省物价局申报价格。省物价局制定上述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后,未申报的药品价格停止执行。
三、附表所列药品价格自执行之日起,省内县及县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在不突破本次公布的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以最小零售包装的实际采购价为基础,顺加不超过15%的加价率作价,实际采购价格高于500元的,其药品的最高加价额不得超过75元。
四、各地要加强对本通知公布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的检查,对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五、本通知自2007年5月15日起执行。国家和省物价局在此之前公布的涉及本通知附表中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一律以本通知公布的价格为准。
六、本通知及公布的药品价格,将在辽宁物价信息网上予以公示,网址为:www.lnprice.gov.cn。
附: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吡喹酮等260种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略)
附表:(略)
辽宁省物价局
2007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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