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和省政府公布新的最低保护价的,出让底价或协议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公布的最低保护价。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凡具备发改或经贸系统投资管理部门的工业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的,均可按照本办法规定参与工业项目用地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但属标准厂房用地等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中明确不需具备先前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条件的,竞买人资格按出让公告中明确的对象为准。
第十一条 发改、经贸、外经、规划、环保、建设、工商等有关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协同做好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相关工作。
(一)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城镇)总体规划要求、产业结构布局及集约用地要求,合理确定地块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化率等规划条件,出具规划指标和规划红线图。
(二)根据规划部门意见,发改或经贸系统投资管理部门负责确定拟出让地块项目准入条件,包括项目产业类型、投资总额、工艺技术、生产规模、资质要求等。
(三)环保部门负责确定拟出让地块的环境保护要求,包括对不同项目的要求、条件和标准。
(四)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拟出让地块规划红线和指标,负责土地勘测调查、压覆矿藏审查、农转用及土地征收、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地价评估等出让前期工作,并综合规划、发改、经贸、环保等相关部门的意见,拟定出让地块的实施方案,上报市、县级市人民政府。
第十二条 土地出让实施方案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一)出让地块的具体位置、四至、用途和面积、出让年限;
(二)出让地块的供地方式、评估地价;
(三)出让地块的规划指标及要求;
(四)出让地块的竞买人资格和要求;
(五)出让地块的项目准入条件,包括产业目录、投资总额、工艺技术、生产规模、资质要求和环境保护要求、开工竣工时间、土地转让和出租条件等内容。
土地出让实施方案的内容,应当作为招标、拍卖或挂牌公告、竞买须知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内容。
第十三条 土地出让实施方案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须根据出让地块的具体情况编制招标拍卖挂牌土地出让文件。土地出让文件应当包括出让公告、投标或竞买须知、宗地图、土地利用条件、标书或竞买申请书、成交确认书、出让合同文本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