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市财政局发现项目审核确认材料不实的,对相关区、县(市)项目的资助资金通过财政预算结算体制予以扣回,在扣回前停止该区、县(市)同类项目资助的申请。各区、县(市)财政部门应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审计报告进行严格把关,审计报告不实的不作为资助的依据。同时,对已下达的资助资金将通过预算结算体制予以扣回。
(三)企业由于市场、技术、资金及组织结构发生变化等因素,需对项目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变更时,应当提前报市经委,经组织论证后变更执行。其中,终止项目即终止资助,并做好项目结题工作;对企业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应予以严肃处理,追回已资助资金,取消该企业3年内申请资助资金的资格;情节严重的,追究主要责任人员的相关责任。
(四)市经委要认真做好项目及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加强对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督,定期检查项目实施进度及资金使用情况,确保资金的科学、合理、有效使用。对合同履行情况较差的项目和企业要提出警告,对累计2次以上受警告的企业,取消该企业1年以上申请资助资金的资格。
(五)项目实施期限到期或提前完成合同计划任务的,由项目承担单位向市经委提出验收申请,填报《杭州市医药产业发展项目验收申请书》,并附经各区、县(市)或开发区财政局审核确认的《杭州市医药产业发展项目完成投资财务清单》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审计报告、项目总结等有关材料。市经委应组织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验收,必要时可邀请相关专家参加。项目验收结论分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其中,全部完成合同指标且项目实际投资结算额达到计划总投资80%的为合格,基本完成合同指标且项目实际投资结算额达到计划总投资70%的为基本合格,未完成主要合同指标或项目实际投资结算额未达到计划总投资70%的为不合格。不合格的项目,需在一年内抓紧实施整改;整改后仍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除不再下达剩余的资助资金外,取消该项目承担单位3年内再次申请新项目资助的资格。项目不能如期验收的,应事先向市新药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可延期验收,但延长期原则上不超过2年。
(六)各区、县(市)和国家级开发区要配合做好辖区内企业所承担项目的管理,保证配套资助资金及时到位。对资助资金落实情况较差的区、县(市)和国家级开发区,视情暂停资助直至取消其辖区内企业的市级财政资助。
五、附则
本办法由市经委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关医药产业发展资金评价办法及配套实施细则由市经委另行制定。原《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医药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04〕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