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对列入行业归口统计并经“新药港”备案的工业企业,其生产经营达到一定规模,且连续3年主营业务收入、利税保持10%及以上比例增长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3亿元以上的奖励3万元,6亿元以上的奖励6万元,10亿元以上的奖励10万元,15亿元以上的按照《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培育发展大企业大集团的若干意见》(杭政〔2004〕7号)执行。
3.对杭州市内新建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内资医药工业企业,其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3000万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
4.对引进的国外医药企业在杭州市内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合资、独资医药工业企业,其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5000万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80万元。
5.对在发展医药产业、建设“新药港”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区、县(市)政府和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给予奖励。对辖区内列入全市医药行业统计口径企业的医药工业年主营业务收入总量达到5亿元以上且比上年增长30%以上的,其位居全市前3位的分别奖励10万元、6万元、4万元。
6.对杭州市内的医药工业企业生产的医药产品通过国际注册(认证)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首次获得美国、欧盟、日本注册(认证)的药物制剂、原料药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和50万元;首次获得其他国际注册(认证)的药物制剂、原料药给予不高于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得国际注册(认证)的医疗器械给予不高于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同一产品奖励采取就高原则,不予重复奖励。
(二)审批程序及资金拨付。
申请单位于每年年初填报《杭州新药港建设奖励项目申请表》及有关资料一式5份报送市新药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企业申请需经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地经发局(经贸局、发改经济局)、财政局签署意见。区、县(市)政府和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申请需经其办公室签署意见。经市新药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确定“新药港”建设拟奖励项目名单,报市新药港建设领导小组审定,列入预算。
市属企业奖励资金由市财政直接拨付给企业,各区、县(市)企业的奖励资金通过市与区、县(市)的预算体制进行结算,由区、县(市)财政拨付给企业。
四、项目资金的使用、监督和管理
(一)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杭州市医药产业发展项目合同书》要求,加强项目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抓紧做好项目的实施工作。加强项目资金的核算和管理,严格按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定期检查项目实施进度及资金使用情况。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年度总结,总结材料和《杭州市医药产业发展项目执行及经费使用情况反馈表》应于每年1月份前报市经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