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医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0月14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14日)废止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医药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2007〕3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经委、财政局拟订的《杭州市医药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七月十九日
杭州市医药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市经委 市财政局 二○○七年六月八日)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打造“天堂硅谷”,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的决定》(市委〔2006〕11号)和《关于加快推进高新技术产业由“点”到“面”发展的若干意见》(市委〔2007〕19号)精神,大力推进“新药港”建设,促进医药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推动企业技术创新,确保杭州市医药产业发展资金的科学、合理、有效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一、医药产业发展资金来源及用途
杭州市医药产业发展资金由市财政统筹安排,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医药产业发展项目资助;
(二)“新药港”建设奖励;
(三)市政府组织的“新药港”建设重大活动、医药论坛、技术讲座、专业培训、中介机构及国内外医药行业考察调研所需支出等;
(四)经市政府批准用于“新药港”建设的其他支出。
二、医药产业发展项目资助
(一)项目资助的范围和申请条件。
1.资助范围:
(1)在杭州市国税局、地税局登记、纳税的企业;
(2)生物医药、现代中药、新型化学药物、新型医疗器械等产业的研究开发和产业化项目。
2.申请条件:
(1)申请项目必须在杭州市组织实施,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列入《杭州市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重点领域、关键技术及产品导向目录》,有利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优化医药产业结构,推进“新药港”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