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种子管理机构建设情况
达到下列要求的,可以认定为种子管理机构健全:
1.有当地编制部门文件确定的种子管理机构,明确相应的管理职责和人员编制;
2.有合格的种子管理人员,能满足依法履行种子管理工作职能的需要;
3.有管理经费。能够保证种子管理机构从事种子质量监督、技术推广、品种试验和检验检测、市场监管等方面的工作经费,所需经费切实得到了落实。
(三)善后工作落实情况
1.上岗人员重新签订了劳动合同,离岗人员获得了应有的经济补偿;
2.库存种子和已落实生产计划种子的收购已与新的经营主体做好有效衔接。
对改革过程中出现群体性上访等重大问题尚未妥善解决的,不予验收通过。
三、验收组织和要求
(一)组织领导。按照行政首长负责制的要求,各级种子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为验收领导小组(或农业局组织相关领导和人员成立验收领导小组),并本着“实事求是、注重质量”的原则,负责组织验收工作。
(二)验收时间和要求。各县(市、区)在7月25日前完成自查验收,向市验收领导小组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并抄送省农业厅,市本级自查验收申请报告于7月30日前报省农业厅;各市于8月10日前完成对所属县的验收并形成验收总结报省农业厅。省验收组于8月20日前完成对各市的验收和抽查。我厅将对全省改革情况进行全面总结,于25日前形成总结报告报农业部和省政府。
省、市验收领导小组根据验收组的验收报告,审查后做出验收结论。对验收合格的,发给验收合格通知书(格式见附件2);对不合格的,提出具体要求,限期整改。市级验收领导小组发出的验收合格通知书要同时抄送省农业厅。
种子管理体制改革验收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地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及时做好验收总结工作,全面完成全省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
二〇〇七年七月十九日
附件1:
种子管理体制改革验收申请报告(格式)
省(**市)种子管理体制改革验收领导小组:
我县( )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已按国办40号文件和省府办138号文件要求完成,有关材料附后,现申请验收。
特此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