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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做好种子管理体制改革验收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做好种子管理体制改革验收工作的通知
(浙农专发〔2007〕102号)


各市、县(市、区)农业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意见》(国办发〔2006〕40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理的通知》(浙政办发〔2006〕138号)精神,确保我省种子管理体制改革任务顺利完成,按照农业部的统一部署,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我省种子管理体制改革验收工作通知如下:

  一、验收方式和程序

  验收工作采取自下而上、自查和上级抽查验收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各市、县组织自查验收,形成自查验收报告,分别向上一级申请验收(申请格式见附件1);各市负责所辖县级的逐个验收;省负责各市的验收,并对县级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30%。省级自查情况报农业部,迎接农业部组织的对省级的验收和对市、县级的抽查。

  验收组采取评议和现场考察等方式,收集和听取有关方面意见,查阅有关验收资料,提出验收意见,形成验收报告,提交验收领导小组审查。

  二、验收内容和标准

  (一)政企脱钩情况

  达到下列要求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种子生产经营单位已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脱钩:

  1.已移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管理或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外的其它部门管理的。验收标准:有当地政府同意移交的文件。

  2.通过改组、改制等方式,使国有资产全部退出,企业进入市场自主经营。验收标准:有当地政府同意改组、改制的文件,及改制后企业的股权证明。

  3.已经剥离种子生产经营职能,不再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验收标准:注销公司的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注销核准通知书》或企业注销受理单;停止种子生产经营的有发证部门出具的注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证明且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已变更(不含有种子)。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种子生产经营单位已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脱钩:

  1.将应脱钩的种子企业转让给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下属单位的;

  2.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种子企业中入股、参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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