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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市土地调查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市土地调查的通知
(甬政发〔2007〕5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发〔2006〕38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全省土地调查的通知》(浙政发〔2007〕15号)要求,我市将开展第二次全市土地调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的目的和意义
  土地调查是我国法定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全面查实查清土地资源的重要手段。开展全市第二次土地调查,目的是全面查清全市土地权属和利用状况,掌握真实的土地基础数据,建立和完善土地调查、登记和统计制度,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土资源管理的需要。
  搞好全市第二次土地调查,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和改善土地调控、保证国民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是保障粮食安全、维护农民权益、统筹城乡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科学规划、合理利用、有效保护和严格管理土地资源的重要支撑;是满足土地管理方式和管理职能转变的重要措施;是健全和规范土地登记制度,保障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社会和促进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
  二、调查的任务和实施时间进度
  (一)调查任务。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要求,全市土地调查的任务主要有6项:
  一是查清全市耕地等各类农用地、城乡各类建设用地以及未利用土地的权属、面积、分布和利用状况等;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利用统一提供的基础图件,以1:1万比例尺为主,查清耕地、园地、林地、农村居民点用地和未利用土地等各类土地的状况;查清农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和公路、铁路、河流及农、林、牧、渔场等国有土地的使用情况。
  二是完成全市主要城镇和农村居民点1:500数字地籍调查,查清城镇内部建设用地的使用权情况,每块宗地的权属、界址、面积和利用状况,掌握工业用地、基础设施用地、商业用地、住宅用地、开发园区等土地的利用状况;查清城乡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明确每宗土地的权属主体和界限,在土地权属调查的基础上,加快推进土地登记发证工作。对于在调查中发现的土地权属争议,要及时依法调处,化解矛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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