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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配合做好建设生态市决定执行情况检查工作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配合做好建设生态市决定执行情况检查工作的通知
(甬政办发〔2007〕13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于今年7月至9月在全市对《建设生态市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贯彻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这充分体现了市人大常委会对生态市建设工作的高度重视,是对各地各部门加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力支持和监督。为了认真配合做好本次检查,结合生态市建设工作任务书中期检查工作,根据市政府领导意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把检查作为实现节能减排目标、推进生态市建设的重要契机
  市人大常委会已连续三年把《决定》贯彻执行情况作为一项重点监督工作来抓,通过开展环保执法检查和跟踪督查,督促全市加大环境污治整治力度,有力推动全市各地生态建设和环境污染整治工作。各地各部门积极配合检查工作,在加强组织领导、开展自查自纠、加大执法检查力度、落实整改措施等方面采取了许多有力措施,取得了积极的成效。各级领导干部生态环保意识进一步提高,生态建设政策保障措施进一步健全,环境污染整治初见成效,生态建设扎实推进。
  但是,我市环境保护工作形势依然严峻,经济快速发展与区域生态环境承载力的矛盾仍然突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相对滞后,节能减排任务十分艰巨。环境质量现状与人民群众的期望相比,还有不少差距。为此,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决定》执行情况检查工作的重要性,把检查作为实现节能减排目标、推进生态市建设的重要契机。结合全国、全省环保工作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结合节能减排、生态市建设和“811”环境污染整治等工作的深入推进,积极主动做好配合,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狠抓落实,确保检查工作顺利开展,确保生态市建设取得新的成绩。
  二、抓住重点,认真落实生态市建设和主要污染物减排的自查自纠
  本次检查的主要内容是:检查各地各部门今年年初确定的年度工作目标、任务的执行和实施情况,以及去年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的落实和环境突出问题的整改情况。重点是:
  (一)各级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和行政执法情况,包括组织领导、政策落实、资金投入、重大案件处理等方面的情况。
  (二)环保基础设施规划建设情况,特别是污水处理厂及排污管网、垃圾填埋场以及大型发电厂环保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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