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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试行)》的通知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试行)》的通知
(抚政办[2007]1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抚顺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四月十三日

抚顺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完善我市社会保障体系,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05]8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持有第二轮土地承包权证家庭中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在籍农业人口,具体是:

  (一)经国务院、省政府批准,土地全部或大部分被征收的建制村的农民;

  (二)经市(县、区)政府批准“村改居”的居民(原建制村的农民);

  (三)由于土地被征收而失去土地的“农转非”人员;

  (四)被征地农民享受政策的年龄界限,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土地之日起计算。

  第三条 下列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一)土地被征收后又重新获得调剂土地的;

  (二)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征地时已经安置且户籍已迁出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

  第四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保障水平与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地区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相适应;

  (二)保障资金由政府、集体和个人合理分担;

  (三)养老保障缴费办法和待遇水平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办法和待遇水平区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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