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善后处置
非法集资案件一经认定,各州(地)、市人民政府要负责做好本地区非法集资案件的组织查处和债权债务清理清退等处置善后与维护稳定工作,联席会议及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协调和监督指导。
各州(地)、市人民政府要建立有效的后续处置工作机制。坚持公平、公开、公正、透明原则,做好处置善后工作。非法集资案件有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组建单位或批准单位的,由州(地)、市人民政府会同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组建单位或批准单位负责债权债务清理清退等工作;没有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组建单位或批准单位的,由州(地)、市人民政府组织工商等有关部门负责债权债务清理清退等工作。对跨州(地)、市的非法集资案件,公司注册地在涉案地区的,由公司注册地州(地)、市人民政府牵头负责;公司注册地不在涉案地区的,由涉案金额最多的州(地)、市人民政府牵头负责,相关州(地)、市人民政府积极配合并负责做好本地区工作。负责牵头的州(地)、市人民政府要组织协调其他涉案地区,制定统一的债权债务清理清退原则和方案,保证处置工作顺利进行。其他情形的跨地区案件,由涉案金额最多的地区牵头,按照统一的原则和方案做好处置善后工作。
为加强信息互通与共享,确保省政府全面掌握全省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情况,联席会议建立处置非法集资信息汇总报告制度,各成员单位和各州(地)、市人民政府要建立本部门、本地区日常报告制度。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督促各成员单位和州(地)、市人民政府做好信息报告工作,并负责向省政府提交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年度报告。
六、督办通报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应将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政策措施、工作进展、处置结果及案件材料等相关信息,及时向联席会议办公室通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对立案交办的非法集资案件,要加强指导、协调、督办。对相关工作信息和非法集资案例要及时进行汇总分析,认真研究非法集资活动的特点及动向,将非法集资活动的有关案情及查处情况及时向省政府报告并通报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
七、宣传教育
要加强宣传教育,引导社会公众增强法律意识和识别能力,自觉远离非法集资,从源头遏制非法集资蔓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