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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青海省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制度和工作机制的通知


  各州(地)、市人民政府和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本行业非法集资的监测预警,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切实做好非法集资活动的防范预警工作。

  二、发现报告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加强信息交流和协调沟通,分析非法集资活动的方式、特点及规律,拓宽信息采集渠道,及时发现省内发生的非法集资活动。经预警、排查、分析或接到有关报告及群众举报后,要及时书面报告联席会议办公室。对已发现的非法集资活动,要做好相关的前期调查取证工作。

  三、立案交办

  联席会议办公室在接到成员单位的报告或群众举报及新闻媒体报道后,应按规定的程序予以立案、登记。重大非法集资案件,在立案的同时要及时向省政府报告。根据非法集资活动所涉部门、行业的具体情况,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对属于系统内的非法集资案件,及时向相关成员单位进行交办。

  四、性质认定

  相关成员单位在接到联席会议办公室交办的非法集资案件后,要立即进行调查,并依法作出性质认定。对政策界限清楚的非法集资案件,果断处置,做到防微杜渐;对难以认定或认定不准的非法集资案件,按程序报联席会议集体研究认定。

  各州(地)、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当地银监、公安、行业主管或监管部门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政策界限清晰的进行性质认定。性质认定后,由各州(地)、市人民政府组织进行查处和后续处置工作。经公安部门立案侦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且触犯刑法的案件,可直接进入刑事诉讼程序。

  对前期调查取证事实清楚且证据确凿、但因现行法律法规界定不清而难以定性的跨地区重大案件,由州(地)、市人民政府提出初步认定意见后按要求上报。联席会议对各州、地、市上报案件进行初步审查。初审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应补充完善后重新上报。初审符合要求的,联席会议组织相关部门对案件进行认定,由有关部门依法作出认定结论,并及时将认定意见反馈各州(地)、市人民政府。重大案件的认定意见按程序报批。

  省公安厅专项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由联席会议组织性质认定的,按照各州(地)、市人民政府上报案件性质认定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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