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青海保监局:负责保险系统内非法集资活动的查处工作。
三、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不定期召开,由召集人负责召集,如有需要,经成员单位提议,可临时召开全体或部分成员会议。联席会议的议题包括:传达、贯彻国务院部际联席会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指示精神;联席会议办公室定期不定期组织召开工作会议,研究、制订工作计划和工作方案。
四、工作要求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切实履行职责;要积极参加联席会议,认真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联席会议形成的决议,各部门按职能分工负责落实;要互通信息,互相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的作用。各成员单位提出的议题,需提前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并做好保密工作。
附件2:
青海省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工作机制
为充分发挥省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的作用,加强各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对非法集资活动实施综合治理,加大打击力度,维护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特制定青海省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工作机制。
根据部门职责分工和处置工作流程,按照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原则,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由预警排查、发现报告、立案交办、性质认定、善后处置、督办通报、宣传教育等各相关环节组成。
一、预警排查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建立健全本部门、本行业和全省范围内“反应灵敏、配合密切、应对有力”的监控预警工作体系,加强日常监管,把好一线关,尽早发现问题,及时作出处理。一经发现非法集资苗头,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及时通报省政府和联席会议办公室,切实做好非法集资活动的防范预警工作。对可能发生的非法集资活动的业务领域和区域,要定期组织排查,并将排查情况及时通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对可能发生的非法集资行为,要积极采取相应的管理、控制措施。对社会影响较大、性质恶劣的,应先行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
对监测预警中发现的跨州、地、市非法集资案件,由联席会议负责协调确定主办地区。其他有关地区应在主办地区人民政府的组织协调下,负责本地区案件调查取证及相关处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