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大农牧区食品市场监督检查力度。加强对农牧区食品质量准入、交易和退市的全过程监管,落实城乡集贸市场、食品批发市场开办者的质量安全监管责任。督促食品经营者实施进货查验、索证索票、购销台账、协议准入、不合格食品退市和质量承诺制度,完善食品流通环节可溯源制度,把好食品流通准入关。强化对各类食品生产经营主体,特别是对城乡集贸市场和批发市场食品质量安全的监管工作,发现不合格的产品要予以公告,清除出市场,并查清其生产源头、进货渠道和销售去向,追根溯源,一查到底。要实施行政强制退市和经营者主动退市相结合的管理机制,严防退市后的食品二次流入市场。严厉打击利用连锁配送、送货下乡等名义向农村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进一步做好农牧区食品经营示范店创建工作,提高农家店经营食品的连锁配送比例,促进农牧区食品连锁经营等现代流通方式的健康发展。
--加大食品消费维权力度。充分发挥12315行政执法体系网络的监督作用,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继续大力推进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进农村工作,在农牧区建立、扩大和完善“一会两站”(消费者协会分会、12315联络站、消费者投诉站),及时受理农牧区消费者的申诉举报,发挥广大群众对农牧区食品市场的监督作用,维护农牧民群众食品消费的合法权益。
--强化食品经营者经济户口管理,积极推进食品经营主体信用分类监管。一要严把食品经营主体准入关,进一步清理规范主体资格,切实做到食品经营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二要完善食品经营者经济户口管理、信用分类监管制度,加强对失信、严重失信食品经营主体的重点监管。开展酒类市场专项整治,实施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和随附单溯源制度。
--加大食品安全长效机制建设。建立和完善食品经营主体信用分类监管制度、食品市场巡查制度、食品分类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不合格食品的退市、召回、销毁、公布制度;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化网络体系。完善流通环节食品质量监测体系,健全食品安全监测数据直报点制度,强化日常监测和强制检测。
(四)严格餐饮消费监管
牵头单位:省卫生厅
参与单位:省教育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商务厅、省民委、省公安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对餐饮业和学校食堂的食品原料进行专项监督检查。严厉查处采购和使用不合格或来源不明的食用油、不合格调味料、不合理使用添加剂、不按规定索证、不按要求进行公用餐饮具清洗消毒等行为,强化索证索票、进货验收工作程序,积极推行原料进货溯源制度。严格餐饮业和学校食堂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的审查发证工作,按期年检,切实加强食品卫生法律法规知识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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