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加大环境执法执行力,积极探索后续督察措施
加强环境执法,注重实效,切实解决突出环境问题。积极探索和建立环保后督察制度,强化对环境行政处罚案件的督察督办,确保行政处罚执行到位,切实增强环境执法执行力。
(一)对四年来专项行动中挂牌督办的重点问题和行政处罚重点案件,进行全面清理整顿。
在做好2007年环保专项行动的同时,各市要对四年来环保专项行动中挂牌督办的重点问题和行政处罚重点案件,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清查。对清查中发现督办案件和行政处罚重点案件整改不力,环境违法行为屡查屡犯的,一律依照《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工业企业环境保护供电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晋政发〔2003〕26号)规定,由供电企业根据国家电力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裁决,对环境违法企业,采取不予供电、停止供电、拆除供电设施等强制措施。对企业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有关责任人员,依照《山西省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晋监发[2006]3号)追究其行政责任。
(二)采取有力措施,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针对当前环境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的状况,各级环保部门在环境执法中要用足用好现有法律法规和政策,对环境违法行为采取“高限处罚”的措施,对恶意排污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长期超标排污的、私设暗管偷排偷放的、无污染防治措施直排的、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的企业,一律实施停产整治。对治理无望的企业和落后生产能力,一律关闭取缔;对建设项目未批先建、未经验收擅自投产的,一律停产停建;对基层政府出台有悖于环保法律法规的“土政策”,立即取消,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
(三)积极探索后续督察措施,确保对环境违法的处罚措施落实到位
各级环保部门要探索和建立环保后督察制度,切实增强环境执法的执行力,确保对环境违法企业的处罚措施落实到位。一是要公开环境行政处罚决定,要在当地主流媒体上及时公布被处罚企业的名单、违法事实、整改要求,在接受社会监督的同时,对其形成强大的社会舆论压力;二是要对行政处罚案件实行定期督查督办。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大行政处罚案件的跟踪督办力度,对拒不执行环境行政处罚决定的企业,停止审批其新(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取消其环保补助资金申请资格及评优资格。对企业法人担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要及时向相关单位做出通报。同时,要加大强制执行力度,各级环保部门必须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作为执法工作的基本程序,与人民法院保持密切联系和协调,确保执行到位;三是对被依法取缔关闭的排污企业、在建非法建设项目、对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企业、对因超标排污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下达限产的企业,要依据《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工业企业环境保护供电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晋政发〔2003〕26号)、《关于落实国家环境保护政策控制信贷风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晋环发[2006]169号)、《关于对环境违法企业产品实行铁路限运的通知》(晋环发[2006]308号)有关规定,移送各有关部门对其采取停电、停贷、停运措施;四是建立和完善环境行政处罚案件移送制度,完善执法程序,建立长效机制,确保环保后督察制度落实到位;五是要进一步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企业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责任人,要会同纪检监察部门,从严追究责任;对政府及监管、执法部门存在行政不作为、监管执法不到位、徇私枉法、权钱交易等行为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