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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贯彻国家环保总局“坚决贯彻中央领导批示精神依法严肃处理环境违法行为”电视电话会议实施意见》的通知

  (一)加快燃煤电厂的脱硫设施建设进度
  烟气脱硫设施已开工建设的燃煤电厂必须加快建设进度,争取今年10月底前完成烟气脱硫建设任务;尚未开工建设的,9月底前必须开工建设;列入“十一五”关停计划的机组,要提前完成关停任务。对提前完成脱硫设施建设并投入运行的燃煤电厂,省环保局帮助企业落实脱硫加价及相关优惠政策;对建设进度缓慢的,暂缓该企业及其电力集团的电源建设项目总量核定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并依据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对燃煤电厂予以处罚,直至报政府停产治理。
  (二)加快国控重点企业的污染减排工程建设进度
  以国家环保总局《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环办函[2007]93号)中的工业企业及《山西省重点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实施方案》(晋环发[2()05]90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山西省重点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工作的通知》(晋环发[20()6]203号)中确定的省重点监控企业为重点,以削减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为目标,按照《山西省重点污染源治理办法》(省政府189号令)要求,明确减排措施和减排时限要求,在2007年7月底前启动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污染治理减排工程,最迟于2008年底前完成减排任务。
  加强冶炼、烧结、焦化等行业和燃煤设施污染治理,积极开展工业废水回用。焦化企业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全省焦化项目实施分类处置的通知》(晋政发[2005]13号)规定的时限要求,完善装煤出焦污染防治设施,对机焦炉煤气和清洁型焦炉燃烧废气进行脱硫治理;钢铁企业烧结机和有色金属企业冶炼炉烟气必须开展二氧化硫治理,除属于国家产业政策规定淘汰的外,最迟不得超过2008年9月底前完成,否则予以关停;排放二氧化硫尾气的企业,必须在2008年底前完成其产生二氧化硫尾气的工艺、设施的脱硫设备安装或尾气处理回收系统建设,实现废气达标、达量排放;燃煤工业锅炉、工业窑炉必须按要求开展二氧化硫污染治理,安装烟气脱硫设施,实施燃烧方式改造,淘汰敞开式燃媒工业炉窑,最迟不得超过2007年底前完成。其中,产热量14MW及以上的大中型燃煤工业锅炉和玛钢、铸造等企业的燃媒工业炉窑必须安装烟气脱硫设施;产热量小于14MW的小型燃煤工业锅炉和其他企业的燃煤工业炉窑安装烟气脱硫设施或实施燃烧方式改造,改变燃料结构,使用低硫、低污染燃料或电、煤气、天然气、煤层气等清洁能源。积极开展工业废水处理和回用,减少废水和工业化学需氧量排放。2007年底前,化工、化肥、生物制药、造纸、煤炭、纺织印染、食品酿造等企业实现污水达标排放,焦化、电力、冶金、以废纸为原料的造纸企业实现生产废水闭路循环。2008年底前.所有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实现污水集中处理与达标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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