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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贯彻国家环保总局“坚决贯彻中央领导批示精神依法严肃处理环境违法行为”电视电话会议实施意见》的通知

  (一)对超过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和未完成大气环境容量核定的地区;
  (二)对生态破坏严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态恢复任务的地区;
  (三)对环评、“三同时”制度执行率低的地区;
  对不按法定条件、程序和分级审批权限审批环评文件,不依法验收,或者因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环评、“三同时”执行率低的地区,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审批该区域内除污染治理、节能减排项目以外的建设项目;逾期不整改的,暂停并上收一级该地区环保部门的项目审批权;
  (四)对发生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引发重特大群体性事件的地区;
  (五)对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滞后的地区;
  对列入今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中要求完成建设并投入运行的污水处理厂,目前尚未开工建设的地区;
  城市污水处理厂虽已建成,但长期闲置不用的地区;
  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严重滞后、不落实收费政策、污水处理厂建成后一年内实际处理水量达不到设计能力60%的地区;
  已投运的污水处理厂设施擅自停运、运转不正常的地区;
  (六)未完成流域治理任务的地区;
  对未按照《大运高速公路、汾河干流沿线建设绿色环保走廊专项行动方案》(晋蓝碧办发[2007]10号)、《山西省海河流域河流沿案环保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晋蓝碧办发[2007]17号)规定期限及要求,完成综合整治任务的地区;
  二、加强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
  按照《大运高速公路、汾河干流沿线建设绿色环保走廊专项行动方案》、《山西省海河流域河流沿岸环保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要求,在2007年9月底前,完成沿岸排污企业的集中整治工作。进一步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对于已投入运行的污水处理厂,要通过管网改造,完善提高污水收集率和污水处理量,积极开展污水资源化,提高化学需氧量削减能力;对于已建成但尚未运行的城镇污水处理厂,2007年9月底前必须投入运行,发挥化学需氧量减排效益;列入今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中要求完成建设并投入运行的污水处理厂,目前尚未开工建设的,2007年7月底前必须开工建设。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滞后和建成后不运行的地区,省环保局将暂缓审批该地区建设项目总量核定及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对该地区不再给予环保治理资金的支持。
  三、继续深化工业污染防治工作
  继续推进燃煤机组烟气脱硫设施建设,加大对违法排污企业的关停、取缔、淘汰力度,强化工业企业污染治理,加强企业环境监管,稳定运行污染防治设施,切实削减污染排放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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