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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加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加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的通知
(陕建发[2007]123号)


各市区市规划建设局(建委),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是“十一五”期间我国建筑节能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今年,省政府下达了目标任务,我省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已全面启动,但还有部分城市工作进展缓慢。为进一步加强和推进全省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基本原则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坚持强制性改造与政策引导相结合的原则。

  1、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规模,根据节能减排的总体目标和城市规划、经济发展状况、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进行确定。

  2、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实施的方式方法,应当因地制宜。各城市根据当地实际,制定相关政策,明确改造的主体,确定改造方案,落实改造资金。

  3、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内容,应当根据现行的设计标准、建筑的使用年限、结构类型、经济条件等情况,综合分析节能潜力与改造效益,确定改造内容,设计改造方案,做到经济合理、节约能源、安全可靠、保护环境。

  4、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预期收益,应当以改造主体为主进行分配。

  5、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应当加强质量控制,根据《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既有采暖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等,进行改造技术与施工管理。

  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对象

  既有建筑节能的改造,应当优先选择公共建筑,政府办公用房;对居住建筑节能的改造,应当根据各地改造计划和建筑年代、结构类型、供热方式等综合考虑。

  列入节能改造的建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工程建设时未执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民用建筑;

  2、未实行供热计量的民用建筑;

  3、供热系统运行效率低下的建筑。

  三、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主体

  1、民用建筑的业主;

  2、建筑供热单位;

  3、合同能源管理企业。

  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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