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冶炼、烧结、焦化等非电企业和燃煤设施污染治理,安装烟气脱硫及污水处理设施。其中:
1、焦化企业按照《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全省焦化项目实施分类处置的通知》(晋政发[2005]13号)规定的时限要求,完善装煤出焦污染防治设施,对机焦炉煤气和清洁型焦炉燃烧废气进行脱硫治理。
2、开展钢铁企业烧结机和有色金属企业冶炼炉烟气二氧化硫治理。除属于国家产业政策规定淘汰的外,最迟不得超过2008年9月底前完成。
3、排放二氧化硫尾气的企业,2008年底前完成其产生二氧化硫尾气的工艺、设施的脱硫设备安装或尾气处理回收系统建设,实现废气达标、达量排放。
4、加强燃煤工业锅炉、工业窑炉二氧化硫污染治理,安装烟气脱硫设施,实施燃烧方式改造,淘汰敞开式燃煤工业炉窑,2007年底前完成。其中,产热量14MW及以上的大中型燃煤工业锅炉和玛钢、铸造等企业的燃煤工业炉窑必须安装烟气脱硫设施;产热量小于14MW的小型燃煤工业锅炉和其他企业的燃煤工业炉窑安装烟气脱硫设施或实施燃烧方式改造,改变燃料结构,使用低硫、低污染燃料或电、煤气、天然气、煤层气等清洁能源。
5、积极开展工业废水处理和回用,减少废水和工业化学需氧量排放。2007年底前,化工、化肥、生物制药、造纸、煤炭、纺织印染、食品酿造等企业实现污水达标排放,2008年底前,化肥、焦化、电力、冶金、以废纸为原料的造纸企业争取实现生产废水闭路循环不外排,所有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实现污水集中处理与达标排放。
三、大力推行清洁生产,进一步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已达标但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大的工业企业,要通过实施生产工艺改造,采用先进的、无污染或少污染的技术、工艺和设备,从生产源头实现减排;通过实施污染物的深度处理,提高污染防治设施处理能力、运转率和处理效果实现减排;通过调整能源结构,采用节能技术、工艺和设备,减少燃煤量,降低单位产品能源和燃料消耗量,实现减排;通过实施污水、中水回用,提高水的循环利用量和利用率,削减化学需氧量的排放量。
2007年底前,国家重点监控的排污企业中化学需氧量排放量100吨/年以上及二氧化硫排放量1000吨/年以上的工业企业必须开展清洁生产强制审核,落实清洁生产审核方案,进一步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
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或深度治理、减排的项目,在环保专项资金的使用上给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