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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北省抵税(应税)财物价格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对于文物、金银、邮票等特殊财物按照《湖北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操作规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对于需要变现的抵税财物,在确定其合理价值的基础上,还应考虑抵税物的批量、价外合理费用承担、快速变现等因素对价格的影响。
  国家对价格鉴定方法、计价原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从事抵税(应税)财物价格鉴定的单位应取得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颁发的《价格鉴证机构资质证》,人员应取得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与人事部联合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证书》或由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案财物价格鉴证员岗位证书》。凡未取得有关资格证书从事抵税(应税)财物价格鉴定业务的,其价格鉴定结论无效,收取费用按乱收费行为处理。
  第十条 抵税(应税)财物价格鉴定收费按照湖北省财政厅《关于价格认证收费问题的通知》(鄂财函〔2003〕181号)执行。
  第十一条 价格鉴定机构和价格鉴定人员对出具的《湖北省抵税(应税)财物价格鉴定结论书》的内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和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7年8月1日起执行。

  附件:
抵税(应税)物价格鉴定委托书
(委托机关发文编号)

_____________:

  我单位因办理            (委托目的)的需要,需要确定抵税(应税)财产的计税基价/拍卖保留价,特委托你中心对       (后附价格鉴定的清单)等抵税(应税)财产    (价格类型)进行价格鉴定。

  价格区域:-----
  鉴定要求:
  附件材料:
  特殊情况说明:

  委托单位经办人:          联系电话:

委托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回    执

_____________:
  经初步资料审核,你单位            委托事项    (符合/不符合)价格鉴定受理条件。特此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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