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于文物、金银、邮票等特殊财物按照《
湖北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操作规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对于需要变现的抵税财物,在确定其合理价值的基础上,还应考虑抵税物的批量、价外合理费用承担、快速变现等因素对价格的影响。
国家对价格鉴定方法、计价原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从事抵税(应税)财物价格鉴定的单位应取得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颁发的《价格鉴证机构资质证》,人员应取得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与人事部联合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证书》或由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案财物价格鉴证员岗位证书》。凡未取得有关资格证书从事抵税(应税)财物价格鉴定业务的,其价格鉴定结论无效,收取费用按乱收费行为处理。
第十条 抵税(应税)财物价格鉴定收费按照湖北省财政厅《关于价格认证收费问题的通知》(鄂财函〔2003〕181号)执行。
第十一条 价格鉴定机构和价格鉴定人员对出具的《湖北省抵税(应税)财物价格鉴定结论书》的内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和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7年8月1日起执行。
附件:
抵税(应税)物价格鉴定委托书
(委托机关发文编号)
_____________:
我单位因办理 (委托目的)的需要,需要确定抵税(应税)财产的计税基价/拍卖保留价,特委托你中心对 (后附价格鉴定的清单)等抵税(应税)财产 (价格类型)进行价格鉴定。
价格区域:-----
鉴定要求:
附件材料:
特殊情况说明:
委托单位经办人: 联系电话:
委托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回 执
_____________:
经初步资料审核,你单位 委托事项 (符合/不符合)价格鉴定受理条件。特此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