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北省抵税(应税)财物价格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价法规[2007]121号 2007年6月7日)
各市、州、县物价局、国税局、地税局:
为规范我省扣押、查封、拍卖(变卖)抵税财物和应税财物价格鉴定行为,保障国家财税收入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
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2号)、国家计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计办[1997]808号)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湖北省抵税(应税)财物价格鉴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抵税财物和应税财物价格鉴定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工作,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和税务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加强监督管理和指导,共同做好这项工作。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
附:
湖北省抵税(应税)财物价格鉴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抵税财物和应税财物价格鉴定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
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国家计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