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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卫生厅关于取缔利用医院告别厅进行殡仪活动的通知

山西省卫生厅关于取缔利用医院告别厅进行殡仪活动的通知
(晋卫医 [2007]42号)


各市卫生局、厅直厅管医疗机:
  按照省政府办公厅会议纪要([2007]20号)要求,依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山西省殡葬管理办法》,省卫生厅经研究决定取缔利用医院告别厅进行殡仪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取缔利用医院告别厅进行殡仪活动,反映了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迫切要求革除殡葬陋习,移风易俗,文明殡葬的强烈愿望和要求。解决好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是医疗卫生系统应尽的义务。按照省政府的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做好取缔利用医院告别厅进行殡仪活动这项工作,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二、坚持原则、分步实施
  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山西省殡葬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按照“先停后关、突出重点、分步推进、逐步取缔”的原则,依法取缔医院告别厅。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与民政部门积极沟通,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具备关停条件的医院告别厅,坚决取缔。对暂不具备关停条件的医院告别厅,要在当地政府完善殡仪活动场所之后逐步取缔。
  三、落实《办法》,规范遗体处理工作
  《山西省殡葬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遗体的运送、防腐、整容、火化等,一律由殡仪馆等殡仪服务单位承办,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经营性的殡仪服务业务。火葬区内的医疗单位所属太平房应执行殡葬管理的有关规定 ”。
  各级医疗机构在严格执行这一规定的同时,对正常死亡者医院应在12小时内通知殡仪馆拉运尸体,对非正常死亡者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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