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卫生厅关于对山西省第二人民医院等三所医院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进行登记的通知
(晋卫医[2007]39号)
山西省第二人民医院、大同市第三人民医院、武警山西总队医院:
为贯彻落实《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和《
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根据《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工作的通知》(卫办医发[2007]87号)精神,山西省第二人民医院、大同市第三人民医院、武警山西总队医院第一批通过卫生部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委员会审核,省厅于2007年6月11日-6月25
日在健康生活报和山西卫生信息网进行了公示。省厅现决定对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进行登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办理器官移植相应专业诊疗科目登记需提交材料
(一)器官移植相应专业诊疗科目登记申请书;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三)医院评审证书复印件;
(四)拟开展人体器官移植的执业医师和与拟开展的人体器官移植相适应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及其专业履历;
(五)与拟开展的人体器官移植相适应的设备目录、性能、工作状况说明和相应辅助设施情况说明;
(六)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组成及人员名单;
(七)与拟开展人体器官移植相关的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
二、开展临床应用能力进行评价
省厅接到医疗机构办理器官移植相应专业诊疗科目登记申请后,将组织专家对其申请的器官移植相应专业诊疗科目的临床应用能力进行评价并进行现场核实。评价过程和现场核实内容将完整记录,并存档备查。对通过评价的医疗机构,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外科诊疗科目的相应专业中增加器官移植项目登记。
三、报卫生部备案
完成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工作后,省卫生厅将准予器官移植项目登记的医疗机构名单报送卫生部备案。同时报送从事人体器官移植执业医师名单及其个人专业履历。
联 系 人:原效国 省卫生厅医政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