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劳动防护用品专项监督检查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津安监管规字[2007]65号)
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及有关单位:
现将《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劳动防护用品专项监督检查的紧急通知》(安监总厅规划[2007]115号)转发给你们,望各单位接此通知后,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按照确定的重点行业和专项监督检查的重点及重点内容,立即开展劳动防护用品专项监督检查工作,切实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
一、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在7月底前,组织对本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配发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凡不符合《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的,要立即进行整改。
二、各生产、经营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要在7月底前,对本单位生产和销售的产品集中开展一次质量检查检验工作,确保生产和销售的产品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标准。市劳动防护用品及安全装备协会要积极组织会员单位开展质量达标工作。
三、各区、县安全监管部门按照国家总局关于开展劳动防护用品专项检查的总体部署,制定周密的检查方案,立即开展一次全面的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管理专项检查。要重点检查生产经营单位购买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是否有“三证”(生产许可证、安全标志、产品合格证)以及从业人员配备、使用情况。对不按规定配发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经营单位,要督促其立即整改,并依据《
安全生产法》、《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进行查处。通过专项检查,进一步规范我市生产经营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纠正相关生产经营单位不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各区、县安全监管局要在10月底前将本次专项监督检查工作书面总结连同《劳动防护用品专项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报送市安全监管局规划与科技处。
四、各区、县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推动建立劳动防护用品监管长效机制。在开展本次专项检查工作中,针对劳动防护用品在生产、经销和使用环节上存在的问题,要加强与质量监督、工商、建设、总工会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和联合,确保生产、销售、使用各个环节的劣质劳动防护用品及时得到查处。同时,要以此为契机,推动与质量监督、工商等部门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加强源头管理,建立、改进和完善长效监管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