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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州直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十二条 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从事灵活就业的,在本细则实施后6个月内,参加或接续基本医疗保险的,从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以后出现间断缴费的,按本实施细则第十条执行。
  在2008年底以前达到规定退休年龄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未满最低缴费年限的,应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并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三条 机关事业单位中按自治区及州直有关规定辞职后已达到规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军队复员干部可参照第十二条执行。
  第十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可通过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所(站)到所在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时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需提供个人社会保险编号)、属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的还应携带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到所在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所(站)填报《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登记表》,由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所(站)对其提交的资料进行初审,汇总造册后到所在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参保资格审核后,方可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第十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应于当年元月15日和7月15日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当年元月15日前一次性交清全年的大额医疗救助费。
  第十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可根据本人实际情况,选择按半年、一年预缴医疗保险费的方式,但预缴期最多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灵活就业人员凭基本医疗保险诊疗手册和医疗保险证(IC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应同时出示本人身份证,并通过医疗保险信息网络系统结算医疗费用,属于本人负担的部分,由本人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属统筹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结算。
  第十八条 基本医疗保险诊疗手册和医疗保险证(IC卡)是灵活就业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医疗费用的使用凭证,应妥善保管,谨防遗失、盗用。不慎遗失时,个人应在10日内凭本人身份证和挂失证明到所在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挂失补办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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