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一)灵活就业人员按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医疗费用;
(二)住院和抢救医治属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所列项目的医疗费用;
(三)灵活就业人员符合门诊治疗特殊慢性病。
第八条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团体补充医疗保险待遇支付办法,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灵活就业人员初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连续缴费满6个月以后,从第7个月起按以下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和团体补充医疗保险。
(一)连续缴费满6个月不满1年的,其住院和特殊慢性病门诊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可从统筹基金和团体补充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30%;
(二)连续缴费1年不满2年的,其住院和特殊慢性病门诊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可从统筹基金和团体补充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60%;
(三)连续缴费满2年以上的,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条 灵活就业人员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及间断缴费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逾期1个月未按规定缴费的,暂停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逾期2个月未按规定缴费的,在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并加收利息后,可恢复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逾期3个月未按规定缴费的,视为间断。间断后又要求继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按本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累计最低缴费年限为:男25年、女20年。
(一)参保人员缴费满最低缴费年限以后,尚未达到规定退休年龄的应继续缴费,每多缴费一年可享受统筹基金多增加1%的支付待遇。
(二)累计满最低缴费年限并达到规定退休年龄后,不再缴费,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达到规定退休年龄但缴费未满最低缴费年限的,可以继续缴费,不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也可以按州直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补足短缺年限后,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四)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以灵活就业人员的方式参保,其原缴费年限可合并累计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