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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州直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州直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伊州政办〔2006〕107号)


自治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霍尔果斯、都拉塔口岸管委会: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06〕65号)要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制定的《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州直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已经州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州直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新政办发[2006]65号),结合州直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州直行政区域内符合法定就业年龄的城镇个体劳动者或自谋职业的人员。
  第三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州直实施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州直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统一管理。州社会保险管理局是州直实施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经办工作。
  第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以州直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5%的缴费费率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可在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办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手续,也可以通过驻地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第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建立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建立个人帐户的,个人帐户予以保留,结存额可以继续使用。
  第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必须参加团体补充医疗保险(也称大额医疗救助保险),按规定缴纳团体补充医疗保险费,享受团体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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