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州政府办公厅新闻稿件审核制度的通知
(伊州政办〔2006〕114号)
自治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霍尔果斯、都拉塔口岸管委会:
为进一步规范政务新闻稿件的审核程序,现将《州政府办公厅新闻稿件审核制度》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八月一日
州政府办公厅新闻稿件审核制度
为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确保自治州人民政府的重要会议、领导的重要讲话、重要公务活动和考察调研活动,以及重特大事件应急处置等新闻报道内容的准确性和严肃性,特制定州政府办公厅新闻稿件审核制度。
一、报道州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专员、县(市)长会议的新闻稿件,经办公厅秘书处处长审核,送政府秘书长或办公厅主任审定。常务会议的新闻稿件如有需要报州长审定。
二、报道州政府领导召开的专题会议的新闻稿件,按工作分工对口原则,经主办会务的政府办公厅相关业务处处长审核,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审定。
三、报道州政府领导参加自治区或自治州召开的电视电话会议的新闻稿件,按工作分工对口原则,经参加会议的政府办公厅相关业务处处长或主办会议的政府相关部门领导审核,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审定。
四、报道州政府领导参加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工作会议的新闻稿件,经主办会议的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主要领导审核,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审定。
五、州政府领导重要公务、考察调研及重特大事件应急处置活动,需要新闻单位随行并作报道的,由参加活动的政府秘书长或副秘书长负责新闻稿件的审定。
六、报道特别重要的会议和活动的新闻稿件,须经政府秘书长审核后,报请参加会议和活动的州政府领导审定。
七、对于特殊会议和活动的新闻稿件,各稿件审签负责人要对新闻单位的报道和稿件草拟提出客观、明确的要求。
八、各新闻单位发布的政务新闻,必须按规定进行审核。对经各级领导审定的新闻稿件,新闻单位随意裁减或断章取义的,要根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