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确重点,确保
《条例》顺利实施
《条例》内容丰富,涵盖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原则、制度、机制、程序和法律责任等重大问题,并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实现了事故报告和处理工作的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为保证
《条例》的顺利实施,保持相关政策有效衔接和规定的统一性,我市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按照如下要求进行:
(一)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一般和一般以上等级事故,都要在规定的时限内将事故有关情况上报市安全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市级有关部门。
(二)对重大事故,由市人民政府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组长由市人民政府指定。重大事故调查报告由市人民政府批复。
(三)对较大事故,由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安全监管局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组长由市安全监管局局长或者其委托的分管局长担任。必要时,市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并指定事故调查组组长。较大事故调查报告由市人民政府批复。
(四)按照市和区县安全监管局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分工,由市安全监管局负责监管的单位发生的一般事故,由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安全监管局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组长由市安全监管局有关负责人担任。事故调查报告由市安全监管局批复。其他一般事故,由区县人民政府授权区县安全监管局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组长由区县安全监管局有关负责人担任。必要时,区县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并指定事故调查组组长。事故调查报告由区县人民政府或授权区县安全监管局批复。
为保证
《条例》的顺利实施,市政府法制办、市安全监管局等部门要抓紧起草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尽快出台。
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要以学习宣传贯彻
《条例》为契机,深入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坚决杜绝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最大限度地防止较大事故发生,全力压减各类事故的发生,维护好全市安全生产持续稳定的局面,为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和加快推进滨海新区开放开发做出新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