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开展宣传贯彻《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工作的通知
(津政发[2007]3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已经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温家宝总理于2007年4月9日签署第493号国务院令予以公布, 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为认真做好
《条例》的宣传、贯彻和落实工作,切实保证
《条例》的实施,进一步提高我市安全生产工作水平,确保我市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积极做好学习宣传贯彻工作
《条例》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重要配套行政法规,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作出了全面、明确的具体规定,是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做好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重要依据。认真学习宣传贯彻
《条例》,有利于规范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有利于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有利于推动企业和政府两个主体责任的落实,有利于强化依法监管,维护我市安全生产持续稳定的局面。
全市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
《条例》出台的重大意义,立即行动起来,认真做好学习宣传贯彻工作。一是要加强领导,制定计划,精心组织,把对
《条例》的学习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列入重要日程,认真组织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学习宣传贯彻活动。主要领导同志要亲自抓,带头做好学习宣传贯彻工作。二是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网络、报纸、杂志等媒体,采取专题讲座、知识竞赛、现场咨询、张贴标语、发放宣传材料等多种方式和手段,把
《条例》的主要精神和基本内容宣传到各类企业和广大从业人员当中,使全社会关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查处工作,形成强大的法制舆论氛围。三是要把
《条例》的学习培训纳入各项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重点组织好对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中介机构相关人员的培训并进行考核,增强企业从业人员遵章守法的意识,履行报告事故、接受或配合事故调查的义务。四是要强化对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纪律教育,提高他们的执法水平和业务素质,切实增强其法制观念和依法调查处理事故的能力,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案,准确、有效地履行法定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