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委员会在州人民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委员会主任由州人民政府分管副州长担任,副主任由州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担任,成员包括:州党委宣传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展计划委员会、经贸委、财政局、卫生局、农业局、监察局、科技局、畜牧局、粮食局、水利局、公安局、教育局、环保局、供销合作社、盐务局、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政府法制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海关等部门和单位分管负责人。
第四条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州直食品安全工作总体规划、工作计划和政策,安排部署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及其他有关食品安全方面的统一活动;
(二)组织建立州直食品安全重大突发事件的预警和应急机制、报告制度以及日常监管信息沟通机制,处理食品安全重大突发事件;
(三)协调解决食品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指导、检查州直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四)决定州直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 重大事项由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委员会成员单位根据需要可向委员会提出工作建议。委员会做出重大决策前,要认真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 委员会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也可临时召开由全体成员或部分成员参加的会议。会议议题由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报委员会主任同意后确定。
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主任召集和主持,也可由主任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
第七条 委员会研究确定的重大事项、工作意见,实施方案等,由委员会直接下发,也可根据需要报请州人民政府批转。
委员会发文,由委员会主任签发。
第八条 设立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处理委员会日常工作。以委员会办公室名义发文,由办公室主任签发。涉及重大事件或重要工作的文件,提请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审核同意后,由办公室主任签发。
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提出有关工作规划、计划和政策、建议,制定州直食品安全综合整治或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经委员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督查委员会重大决定与议定事项的落实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