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园区建设要多使用未利用土地,入园项目绿化和道路用地比例不能超过35%。同时,全面清理园区项目用地,促进园区规范发展。州国土资源局要对园区项目用地情况每年进行一次清理,核查其单位面积投资强度、产出效益和容积率,对已获准使用的土地,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进行开发建设,坚决收回“圈而不用”的土地;对于政府储备的土地,要全力确保重点项目建设用地,既要保障发展,又要节约用地。
二、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国家产业政策
执行国家“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自治州有关产业政策,重点对限制类、淘汰类投资项目进行审核,严格准入条件,限制生产能力严重过剩、工艺技术落后的项目建设。新上项目要促进产业结构改善,以先进、成熟工艺和技术替代落后生产方式,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附件2)。
三、发挥工业园区产业集聚作用,提高园区项目投资效益
(一)工业园区项目建设应体现上规模、上水平,提高生产集中度,优化资源配置。引进项目投入产出的基本条件为:三个重点工业园区入驻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原则上应达到1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年税收达到200万元以上;其他工业园区入驻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原则上应达到5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年税收达到100万元以上。
(二)鼓励工业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对于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或具有省级以上科技成果鉴定的项目入驻工业园区,以及从事科研开发、技术咨询的企业进入园区发展的,不受投资规模限制。
(三)加快进出口基地建设,鼓励“西进东出”和“东来西出”,对于主要原料由周边国家进口的项目,或主要产品出口的加工项目,投资额达到100万美元以上,或进口原料、出口产品占销售收入一半以上的项目,原则上都支持入驻工业园区发展。
四、工业园区引进项目必须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
为贯彻落实《关于伊犁州直工业产业布局的指导意见》,避免重复建设、国家禁止类,内地淘汰、落后工艺和高污染项目向我州转移,凡招商引资企业(项目)必须经招商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新建项目必须经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扩建、技改项目必须经经贸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工业园区建设和引进建设项目要按照《
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必须通过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项目施工建设、生产经营安全条件必须通过行政安监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