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收回金安区建筑材料厂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
(六政秘[2006]101号)
市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收回金安区建筑材料厂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请示》(六国土资〔2006〕58号)悉。为确保国有土地资产不流失,防止单位和个人擅自处置土地资产,经该厂职工代表要求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五)项规定,同意收回金安区建筑材料厂约253.8亩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后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由金安区政府确定相关单位管理,待今后土地资产按法定程序处置时再依法给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