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教育厅关于重申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相关政策的紧急通知
各省辖市教育局,各重点扩权县(市)教育局:
近期发现个别地方的初中改制学校组织或变相组织入学考试,严重扰乱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正常招生秩序。为了认真贯彻新修订的《
义务教育法》,进一步规范招生行为,现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相关政策重申如下:
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必须坚持就近免试入学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
十二条明确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教育部关于贯彻
义务教育法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的若干意见》(教基〔2006〕19号)要求,“各地要依法坚持就近免试入学制度,不能采取任何形式的考试、考核、测试选拔学生,不能将各种竞赛成绩作为招生的依据”。省教育厅《义务教育阶段办学行为十不准》(教基〔2006〕88号)也明确要求,“不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组织招生考试,坚持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免试相对就近入学,任何民办和各类进行办学体制改革的小学、初中也不得以考试的方式择优选拔新生”。
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认真学习、贯彻以上法律规定和政策要求,切实规范招生行为。近期,各省辖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对照规定,对本辖区内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招生情况进行一次认真检查。凡组织或变相组织入学考试选拔学生的,应立即纠正。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再有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包括民办学校和改制学校)违规组织考试或变相组织考试的,必须坚决严肃处理,追究学校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并在全省及本市通报批评。
三、各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本通知精神,组织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政策要求,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有关规定,对违规组织考试或变相组织考试的行为应有严格的处罚措施,发现一起,处理一起,绝不迁就。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要将本通知精神迅速传达到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特别是民办和各类进行办学体制改革的学校,进一步统一思想,明确纪律,严格要求,加强管理;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确保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维护正常的招生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