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旅游局关于认真学习贯彻《陕西省旅游管理条例》加强全省旅游法制建设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旅游局、杨凌示范区旅游局,各旅游企事业单位:
重新修订的《
陕西省旅游管理条例》已于2005年9月29日经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1998年8月22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
陕西省旅游管理条例》截止2005年12月1日废止。
为了认真学习贯彻重新修订的《
陕西省旅游管理条例》,加强全省旅游法制建设工作,努力创建依法治旅的和谐环境,保障我省旅游业以更快的速度健康发展,现特作如下通知:
一、充分认识学习贯彻重新修订的《
陕西省旅游管理条例》必要性,增强自觉学习贯彻重新修订的《
陕西省旅游管理条例》自觉性
《
陕西省旅游管理条例》是我省旅游业发展的法律保证,是坚持依法治旅,做大做强旅游产业和旅游企业依法经营的重要法律依据,也是切实保障广大旅游者利益在旅游过程中不受侵犯的重要法律文件。1998年8月22日经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
陕西省旅游管理条例》,在过去的七年中,为保障和促进我省旅游业快速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经济体制与政府机构改革步伐加快,经济发展需要与政府职能转变,以及《
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实施,经济建设与管理工作形势发生了巨大变化,对依法行政、行业管理和依法经营、依法兴业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更高的要求。特别是广大旅游者依法维权的意识和呼声越来越强,因此,认真学习贯彻重新修订颁布的《
陕西省旅游管理条例》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建设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需要,是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治旅,进一步做大做强旅游业的需要,也是更好地维护广大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切身利益的需要。全省旅游行业广大干部职工,务必要从大局出发,从产业发展需要的高度,充分认识学习贯彻重新修订的《
陕西省旅游管理条例》的必要性,从而增强认真学习贯彻重新修订的《
陕西省旅游管理条例》的自觉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