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收回六安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及叶宏山等30宗单位和居民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复
(六政秘[2006]144号)
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要求收回六安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及叶宏山等30宗单位和居民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请示》(六国土资[2006]145号)悉。经研究,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
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同意收回位于六安开发区皖西大道南侧,皖西安通路桥公司、星星轻纺制品公司以东,振星路(规划中)以北,经二南路(规划中)以西,规划用地面积75716平方米(约113.6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上述收回地块范围内单位和个人所持有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及登记发证资料,由你局按登记程序注销。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由你局登记、审核并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后收回注销,补偿费用从六安开发区土地出让收入中列支。收回后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由你局依法以招、拍、挂等出让方式重新供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