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完成时限:2007年12月前
十六、制定免费公共服务专项补贴办法,对为毕业生就业免费提供就业咨询指导、就业推荐和档案保管、档案转递等公共服务的人才中介和职业介绍机构给予服务补贴。
责任单位:省人事厅、省财政厅
完成时限:2007年12月前
十七、认真做好毕业生就业情况统计工作,各大中专院校负责毕业生就业情况统计工作,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负责统计分地区、分学校截至9月1日初次就业率和截至12月31日年度就业率信息;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统计截至12月31日登记的未就业应届高校毕业生信息。
责任单位: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完成时限:2007年12月前
十八、继续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评估工作,进一步完善毕业生就业工作评估政策和评估指标体系,使之更具科学性、权威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与教育部门要建立定期沟通机制,省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教育部的要求,切实将高等学校发展规划、专业设置、招生安排等工作与毕业生就业状况适度挂钩,坚决调减就业率低的高校和专业的招生名额,及时调整学科布局和专业设置,促进人才培养与社会需求的衔接。
责任单位:省人事厅、省教育厅
完成时限:2007年11月前
十九、各大中专院校要加强市场需求调研,找准办学定位,明确培养目标,主动及时调整学科专业结构,改革教学内容和人才培养模式。高职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要大力开展“订单式”培养,积极推行学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通过开展大学生职业能力提升计划等各类专业技能培训和技能竞赛活动,帮助大学生提高职业能力和综合素质。各高校尤其是民办高校、高职院校、新办院校都要成立专门的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充实和加强工作队伍,在人财物等方面予以保证。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各大中专院校
完成时限:2007年12月前
二十、加快开展就业指导教师培训和认证工作,对大中专院校的就业指导人员实行资格准入制度;加强就业指导课程建设,将就业和创业指导课作为必修课纳入教学计划,组织力量编辑出版具有福建地方特色的就业指导教材,并配备专职教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