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完成时限:2007年12月前
六、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工商部门登记注册时间在其毕业后两年以内的,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责任单位:省工商局、省物价局
完成时限:2007年9月前
七、把高校毕业生自愿到县级基层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纳入下岗职工小额担保贷款统筹安排,支持和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责任单位: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完成时限:2007年9月前
八、对自主创业和以自由职业、短期职业、个体经营等方式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各级政府人事、劳动部门要提供必要的人事劳动保障代理服务,在户籍管理、劳动关系形式、社会保险缴纳和保险关系接续等方面提供保障。加强对毕业生的创业指导、创业培训和创业实践活动,培养学生的创业观念和创业能力。实施中国青年创业国际计划(YBC)项目,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有条件的地区,可通过财政和社会两条渠道筹集“高校毕业生创业资金”。
责任单位: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团省委、省财政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完成时限:2007年12月前
九、针对困难家庭毕业生的特点和需求开展就业指导,提供“一对一”的就业指导与推荐。对残疾、城镇特困职工家庭、农村低保家庭就业困难的毕业生,要按照有关政策和规定,制定具体办法,在就业推荐、技能培训、助学还贷、对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给予最低生活保障等方面提供支持,实行重点推荐,优先安置。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民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完成时限:2007年12月前
十、进一步完善对9月1日后未就业应届毕业生的失业登记制度,对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建立专门台账,免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并组织他们参加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鉴定或就业见习、创业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等;对失业时间较长的毕业生要重点援助。对已在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的零就业家庭毕业生,依托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确定专人联系,对其跟踪服务,做到在3个月内免费提供1次政策咨询和就业指导,提供3次基本岗位需求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