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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理顺市级工业集中区(投资区)、软件园、保税区环境管理体制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理顺市级工业集中区(投资区)、软件园、保税区环境管理体制的通知
(榕政办[2007]1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工业集中区(投资区)、软件园管委会、福州保税区管委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以及省政府关于“环境管理实行分级审批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精神,为加强我市市级工业集中区(投资区)、软件园、保税区环境管理工作,进一步理顺我市市级工业集中区(投资区)、软件园、保税区环境管理体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金山区域内相关县区“飞地”工业园的环境管理工作,由福州市环保局负责。
  二、位于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福州保税区的环境管理工作,由马尾区人民政府、马尾区环保局负责;位于福清江阴的福州保税区二期物流园区的环境管理工作,由福清市人民政府、福清市环保局负责。
  三、琅岐经济区的环境管理工作,由马尾区人民政府、马尾区环保局负责。
  四、福州软件园的环境管理工作,由鼓楼区人民政府、鼓楼区环保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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