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做好向普及学前教育和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的延伸拓展工作。到2010年,完善以社区为依托的早期教育网点,学前三年教育入学率达95%以上。在巩固城区率先普及、福清市、长乐市基本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的基础上,2008年闽侯县、连江县,2010年闽清县、罗源县、永泰县、平潭县分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到2010年全市基本普及高中阶段教育,高中毛入学率达85%以上。
三、加大投入力度,逐步推进义务教育办学条件均衡
5、保证公用经费投入。进一步健全完善义务教育投入保障机制。2008年前,已实现“双高普九”的县(市)区(鼓楼、台江、仓山、晋安、马尾、福清、长乐、闽侯、连江)义务教育公办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财政及税改转移支付投入部分,小学不低于100元,初中不低于250元,鼓励有财力的县(市)区能高尽量高;经济基础较为薄弱、未实现“双高普九”的县(闽清、罗源、永泰、平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及税改转移支付投入部分,2009年前(有条件的在2008年前),小学不低于70元,初中不低于200元。今后各县(市)区生均公用经费每年增长比例不低于本级财政收入的增长幅度。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学生免收学杂费部分,各县(市)区财政应按《
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通知的实施意见》(闽政[2006]9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分春、秋两季及时拨付到学校。对农村边远山区、海岛学生人数在50人以下的学校(含教学点),安排年公用经费不低于15000元,对学生人数在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学校,安排的年公用经费不低于20000元,此项公用经费由县(市)区财政部门统筹安排。
6、建立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专项基金。从2007年开始,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学校标准化建设,强力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为鼓励城区政府加快义务教育阶段薄弱校改造和新校建设,对鼓楼、台江、仓山、晋安四城区区属中学建设资金,市、区政府各承担50%,小学建设市政府补助20%。各县(市)区政府也要设立专项资金,重点扶持薄弱校改善办学条件,提升办学水平。
7、统筹新区学校建设。城区和八县(市)城关中小学改扩建工程应与旧城改造和新区建设同时启动,并保证按国家标准建设。福州老城区新建小学建设及教育预留地拆迁工作由区政府负责,初中校由市、区政府共同负责,高中校由市政府负责。城市新区(金山地区)新建中小学由市政府负责,小学建好后交由区政府管理。
8、推进中小学标准化建设。制定并实施《福州市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加大城区学校校舍改造、建设力度,加强学校内部办学设施和教学设备的标准化建设,保证同一区域内中小学生就学条件相对均衡。中心城区要按照布点规划,通过改扩建及资源整合等,在3年内(到2009年底)消除办学规模小、质量低、效益差的单班校。各区政府要在城市建设与改造中,统筹拆迁老城区教育预留地,原则上到“十一五”末,应基本完成老城区教育预留地拆迁。要按照小学就近入学、初中相对集中、优化教育资源配置的原则,科学合理调整学校布局,适时调整和撤并一批生源不足、办学条件和办学质量相对较差的学校和教学点,对地处偏僻、交通不便的边远山区可举办高年级寄宿制学校并保留必要的教学点,防止因过度调整造成学生失学、辍学和上学难的问题。建立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投入长效机制,确保每年新增危房得到改造和修缮。推进农村中小学校寄宿制建设,力争分别在2007年、2008年内实现农村寄宿制乡镇中心小学和初中校有整洁的校园,有合格的实验室、图书馆(室)和配套的教学仪器设备,有安全的宿舍,有卫生食堂及合格的公厕等“四有”目标。积极鼓励社会、个人和企业投资办学和捐资助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