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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收回安徽省淠史杭灌区管理总局等单位和部分居民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

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收回安徽省淠史杭灌区管理总局等单位和部分居民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
(六政秘[2006]64号)


市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收回安徽省淠史杭灌区管理总局等单位和部分居民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请示》(六国土资[2006]50号)收悉。现就有关请示事项批复如下:
  (一)根据城市规划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同意以公告形式收回安徽省淠史杭灌区管理总局等单位和部分居民约488099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将其以划拨方式用于淠河总干综合治理第三期工程建设。
  (二)对上述地块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持有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由你局在发布公告之日起十日内在指定地点依法收回、审核、注销。
  (三)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对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退回其所交的土地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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