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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勤工俭学劳务活动管理的通知

  (六)坚持收入用于教育的原则。中小学勤工俭学劳务活动的收入主要用于改善学生生活和办学条件。也可用于寄宿制学生的生活补助、贫困生教科书费、学杂费补助。要优先用于为学生投保学生意外伤害险和为学校投保校方责任保险。学生参加劳动教育实践活动创造的价值,应当由学校作为勤工俭学收入归学校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平调和挪用或用中小学勤工俭学劳务收入替代财政拨款。勤工俭学劳务活动收支情况、学生劳动量记录,要作为校务公开内容,向学生、家长和社会公布。学校的勤工俭学劳动收入,必须按照接受劳动对方单位或个人依照合同约定应当给付的毛收入存入学校基本帐户,交由学校财务部门纳入会计帐目核算,然后由学校的财务部门根据实施期间发生的伙食补贴、运杂费、师生奖励和其他项目的合理开支做成本费用支出,进行正规的财务核算。民办、私立中小学组织学生参加勤工俭学劳务活动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七)建立学生劳务活动情况通报制度。学校应及时将活动开展情况随时向各级主管部门和领导报告,学生的劳动情况要实行日报制,凡组织学生实施劳务活动的学校,在活动期间,要以学校为单位,每日向县市勤工俭学劳务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情况,有事故报事故,无事故报平安。遇到新的问题和发生大小事故,既要迅速处理,又要及时向上级报告,不得迟报、漏报或隐瞒不报。
  五、认真落实学校劳动教育实践基地。各县市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农村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家关于中小学勤工俭学劳动基地的有关政策规定以及自治区教育厅、农业厅、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农村学校劳动实践场所建设的实施意见》(新教发〔2005〕3号),根据文件精神及其指导思想、主要任务、采取的优惠政策和管理的要求,积极推进中小学勤工俭学基地建设。
  各县市学校布局调整后,要根据学校调整的情况,按小学每班不少于3亩,中学每班不少于4亩的国家规定标准,重新核定划拨勤工俭学土地。为学校划拨的土地,要相对集中,保证水源,不允许以次充好。被撤消学校的土地要继续保留,也可以以置换的方式集中到新的学校,中小学勤工俭学劳动基地的用地,要按规定办理土地证。有条件的县市要优先让中小学勤工俭学劳动基地享用国家退耕还林补贴等优惠政策,推动勤工俭学劳动基地的产业化。要充分利用已恢复的勤工俭学贷款与贷款贴息政策,促进勤工俭学劳动基地的建设。

  二○○六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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